2005年12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国家要求煤矿企业存储安全抵押金
刘铮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煤矿企业须以其法人名义将一定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其中,产能3万吨以下(含3万吨)煤矿须存储60万元至1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若煤矿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事故,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